![]() 钟春标律师,手机13694965833,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33925,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钟春标律师优质高效的服务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嬴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因为专业,所以信赖;因为信赖,所以传颂!”
钟春标主任律师 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 手机:136 9496 5833 136 0029 8477 电话:0769-2302 2022 传真:0769-2302 8022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万业金融中心八楼
|
如何计算2008年前入职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来源:东莞樟木头律师、东莞黄江律师、东莞谢岗律师浏览数:5次
提问:2008年之前入职,2008年之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1995年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但适用情形、支付年限的计算、封顶计算的标准等又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差别很大。 因此,员工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两段计算,以《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年1月1日为中间点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厦门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需搬迁到外省市,B作为生产部的一员,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与B的劳动关系,B于1990年1月1日进入公司,月工资4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B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B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按实际工龄计算。B于1990年1月1日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按18个月计算。B的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B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4000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19.5=78000元。 2、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 三倍平均工资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案例:C是厦门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老员工,自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经公司与其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 案例中,经协商一致,该服装有限公司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C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实际工龄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C于1990年1月1日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2个月计算。另C的月工资为10000元高于上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8085元,所以C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8085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C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12+8085×1.5=132127.5元。 3、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故本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案例: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8000元×【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0.8万元 4、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D也是厦门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的员工,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D的劳动关系,D于1990年1月1日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D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D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D于1990年1月1日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8个月计算。D的月工资10000元高于2008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受3倍和12年封顶的限制,但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经济补偿的基数不受三倍的限制,仍旧按10000元计算。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D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18+8085×1.5=192127.5元。 5、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用人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A自2007年进入厦门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至2009年3月期满,月工资20000元,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 案例中A属于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计算A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A2008年1月1日后的连续工作年限为1年3个月,又因A的月工资20000元高于2008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A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2695*3=8085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A的经济补偿金为:8085 ×1.5=12127.5元
特别注意: 1、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只发放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适用赔偿金的规定。 2、支付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年限的规定上,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的标准,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员工工作1年零4个月的,根据前者,支付标准为1.5个月的工资;根据后者,则为2个月的工资。 3、特别声明:以上的计算方法均只适用于福建哦,《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广东、北京等很多地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些地方都颁布了不少地方规定,因此,导致这些地方的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更加复杂,限于篇幅和资料所限,小编不做介绍。 4、有人在QQ群上问:“08年之前入职的员工,如果现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不是也要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本条同时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追溯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赔偿金不需要分段计算,直接按工作年限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补偿金支付标准为: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东莞樟木头律师、东莞黄江律师、东莞谢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