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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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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春标律师,手机13694965833,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33925,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钟春标律师优质高效的服务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嬴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因为专业,所以信赖;因为信赖,所以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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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正普法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财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能否在执行阶段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一、能否直接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不可以。依据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仅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若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比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有违“审执分离”原则。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并案执行。如果判决已经判明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进行执行。


二、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的,需要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后,也应当对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是否采取查封等措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不采取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三、析产诉讼是否为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其中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共有人通过协议或者诉讼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其二,在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多数情况下共有人和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则会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停滞。因此,析产诉讼并非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律师提醒: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处置时,只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份额,除被执行人配偶同意外,执行份额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另外,法院原则上会优先处置被执行人个人名下财产,在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会执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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